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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议党会议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2-01  来源:   点击量:

中共吉林医药学院检验学院委员会

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会议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立完善常态化、长效化管党治党机制,切实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学校各级党组织议党管党治党能力,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期议党是指党组织每年定期召开的综合性议党会议,分析研判本单位(部门)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推进重点工作、解决难点问题的措施办法。专题议党是指学校党委、党委职能部门或二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专题召开的议党会议,部署落实重点工作任务,研究解决本单位党的建设某个层面、某个领域、某个阶段的突出问题。

第三条 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建暨中心,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

(二)坚持服务大局,将党建工作与学校发展的中心工作同站位、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

(三)坚持问题导向,挖掘、排查并研究解决党建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大抓基层,将抓好基层党的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着力夯实党建基础;

(五)坚持务实求效,谋全局、抓大事、解难题,切实提升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六)坚持从严问责,层层强化督导,确保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二章 定期议党

第四条 定期议党会议一般以党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或常委扩大会议和单位党(支)委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五条 党(支)委每年至少定期召开2次综合性议党会议。一般应每半年召开一次,第一次会议一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主要是传达上级精神和重点工作,并对本年度全局性、重点性工作进行部署;第二次会议可于每年第四季度,与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议一并召开,主要是对本年度党的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加开定期议党会议。

第六条 定期议党主要包括下列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重大事项,部署安排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等各方面工作;

(三)讨论审议以党(支)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党建工作重要请示和报告、向下级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制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制度和措施办法;

(五)研究提出加强基层党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开展下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六)其他应由党(支)委研究解决的党建工作重要问题。

第七条 定期议党会议由党(支)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由党(支)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或党委职能部门提交的议党事项,统筹确定会议议题。

2.调研综合。由议题主责部门或主责人员负责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形势任务、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并征求各方面意见。

3.材料准备。议题主责部门或主责人员牵头完成会议资料的准备,报经党(支)委书记审定后,于会前分送参会人员,提前研究准备议党意见。

4.确定人员。定期议党会议一般采用党(支)委全委会的形式,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会议形式并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参会人员一般应为:党委常委,党(支)委委员,党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下级党组织书记;非党的领导干部可列席会议。

(二)召开会议

1.听取汇报。按照会议议题,由主责部门负责同志或主责人员逐一汇报议党事项。

2.审议讨论。参会人员对审议事项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党(支)委书记集中各方面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因故未到会的人员可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转达意见;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3.作出决定。定期议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需表决事项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意见比较一致时,应作出决定,意见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要确定具体责任主体、协作部门和完成时限。

4.资料备案。党(支)委定期议党情况应形成会议纪要,建立专门档案。

第三章 专题议党

第八条 专题议党会议一般以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主责部门牵头召集的专题会议和单位党(支)委会议等形式召开。重要议题也可采取党(支)委扩大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 专题议党会议的时间安排,由党(支)委或工作部门根据本单位党建工作需要随机确定,适时召开。

第十条 专题议党主要包括下列议事内容:

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建工作部署要求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解决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和思想政治等工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3.研究解决党建工作推进过程中不同阶段遇到的具体困难和突出问题;

4.其他应由党(支)委研究解决的党建工作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专题议党会议可由党(支)委书记、副书记或主责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需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或党(支)委全委会议,或党(支)委扩大会议和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由党(支)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委职能部门提交的议党事项,统筹确定会议议题;需召开主责部门牵头召集的专题会议的,由主责部门提出议党议题,报党(支)委书记审定后实施。

2.调研准备。根据专题议党会议议题,由主责部门或主责人员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分析目标任务、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会议资料,会前分送参会人员阅研。

3.召开会议。参照定期议党相关要求,按照听取汇报、审议讨论、作出决定的程序,组织召开专题议党会议,研究决定党建工作具体事项。

4.报告请示和备案。以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形式或由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的专题议党会议,议事结果应向同级党(支)委报告或请示。党委常委召开的专题议党会议,事涉较强政策性内容或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应向全委会成员通报。专题议党情况应形成会议纪要,建立档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支)委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党(支)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党的建设重点工作要亲自部署安排,重要问题要亲自研究推动,重大任务要亲自督查指导。

第十三条 党(支)委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议党会议决定的事项,党(支)委成员要按照工作分工牵头组织实施,认真抓好督查落实。

第十四条 议党会议决定事项涉及到的各部门(单位),要从自身职能出发,认真落实会议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及时向党(支)委报告工作落实情况。涉及到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事项,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要采取专项督查、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级党组织议党情况,严格进行督促检查。对认真落实议党制度、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不落实议党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视情况采取约谈提醒、通报警示、诫勉谈话等形式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责任范围内党建工作存在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党(支)委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检验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