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以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其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检验学院院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院、班各级团学干部及学生社团主要干部。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大学生中的骨干,是学生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组织者和带头人。各级学生干部要在检验学院团委的领导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广大学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为广大同学服务,在检验学院与学生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做到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改革、竞争、开拓创新等意识,以身作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认真执行《吉林医药学院学生手册》,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六条 学生干部应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文明礼貌,举止得体,秉公办事,吃苦耐劳,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责任心及奉献精神。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表达能力,识大体、顾大局。
第三章 学生干部基本任务与职责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带领全体学生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1.带领全体学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充分体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特点;
3.引导和督促广大学生认真学习、正常有序地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4.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通过参与学生事务民主管理,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管理,批评和制止不良行为,宏扬正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5.维护校园稳定,倡导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氛围,优化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创造安全舒适宁静的学习生活环境;
6.做好检验学院各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对学生思想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学生工作;
7.维护学生合法的权益,促进学生之间的团结互助,热心为全体学生服务;
8.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学生干部应各司其职,尽心尽力,并在独立工作的原则上互相帮助,为搞好检验学院团学工作共同努力。
第四章 学生干部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克服利己主义、小团体主义思想。
第十二条 工作积极主动,不敷衍、不拖延,重工作效率、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协助检验学院、班级工作。
第十四条 团结协作,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 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敢于抵制不文明行为和其他歪风邪气。
第十六条 注重干部形象,为我院干部群体增光。
第十七条 及时收集、了解信息并迅速反馈。
第十八条 坚持推广普通话,营造语言氛围。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录用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实行聘任制,应聘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3.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4.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5.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优良;
6.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及程序:
1.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及班级民主选举与辅导员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报院团委备案;
3.检验学院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辅导员推荐,通过竞聘等方式,由院团委审核通过产生;
4.社团(协会)干部主要由各社团(协会)民主选举产生,报院团委备案;
5.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因故,自动辞职者,应向院团委老师递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移交工作。在此之前,不得玩忽职守。
第六章 学生干部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促进学生干部的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干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分为新任职干部培训、基本素质培训、干部岗位职责培训等。学生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团学工作思路探讨、工作方法研究、能力素质拓展等。
第二十三条 检验学院团委定期开展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工作;学生干部培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集中与分散的办法进行。学生干部培训应做好计划和总结,将相关材料纳入学生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章 学生干部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1.院级学生干部由团委书记牵头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管理与考核;
2.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和院团委共同进行管理与考核;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努力做到客观公平、实事求是。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撤消职务等处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或推荐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应予以解聘或免职。
1.累计超过3门以上课程补考或重修者;
2. 事假超过20学时者;
3.凡参与打架、斗殴者(除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外);
4.每次会议无故缺席3次者(三次迟到或早退记一次缺席);
5.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者;
6.凡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视其情节给予免职或撤职;
7.凡拉帮结派、不注重团结、影响不良者;
8.凡工作严重失误者,视其情况免职或撤职;
9.凡宿舍有赌博、留宿异性现象者,该宿舍所有在场学生干部免职;
10.办公室值班工作考核出现3次“中”者(当天带班学生干部负全责);
11.早操、早晚自习检查无故缺席4次者(有特殊情况须提前请假);
12.学期考核为“不合格”者;
13.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不能进入前30%以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就职情况及工作业绩作为推优评优,就业推荐以及干部任职调整的重要根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吉林医药学院检验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